台灣的證交所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,同一週發布兩份指引,正面回答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:公司能不能用穩定幣收付貨款?答案是可以,但你收到的那枚 USDC,在帳上不是現金。
這個問題現在有了官方答案。二〇二六年五月底,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《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之指引》,裡面舉的第一個案例,就是一家叫「臺北公司」的筆電零售商,為了提升跨境支付效率,開始接受客戶用 USDC、USDT 付貨款,自己也不定期向發行商申購穩定幣來營運。
同一週,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《持有加密貨幣內部控制制度指引》,把「以加密貨幣作為收取或支付價款工具」明白列為一種需要專門程序控管的特殊交易。
兩份文件擺在一起,等於官方點頭:台灣公司可以用穩定幣收付。但會計指引同時給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提醒。你收到的這筆 USDC,會計準則不把它當成你收到了一筆錢。
當臺北公司賣出筆電、收下 USDC,會計指引援引 IFRS 15 的規定,把這筆 USDC 認定為「非現金對價」。這跟客戶拿一台機器、一批原物料來抵貨款是同一種邏輯,你收到的是一項資產,只是它剛好叫 USDC。
非現金對價有一條關鍵規則:營收的金額,鎖定在你收款當天那枚幣的公允價值。收款之後幣價再怎麼漲跌,都跟這筆已認列的營收無關了。那枚 USDC 從此變成你資產負債表上一項獨立的資產,後續的價值變動由你自己承擔。
換成現金的世界:你賣東西收到新台幣,收到的金額就是營收,現金放在帳上不會再變動。但收到穩定幣,營收先被鎖定,幣卻還活著,它會隨匯率、隨幣價在你帳上繼續浮動。
所以「收 USDC」這個動作,其實同時做了兩件事:完成一筆銷售,以及在帳上開立一個外幣資產部位。你以為自己收了款,會計上你是收了一項待處置的資產。
會計指引把臺北公司的數字算得很清楚。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,它賣出一批帳面成本 9 萬美元的筆電,售價 12 萬美元,收下 120,000 枚 USDC,當天美元兌新台幣匯率 31。
對齊一下這筆生意:臺北公司認列了 372 萬營收,最後真正落袋的現金是 360 萬,中間 12 萬的差距,全來自 USDC 在錢包裡躺著時匯率的變動。銷售那一刻就完成了,但只要你還沒把幣換回法幣,這筆貨款的價值就一直在動。
更麻煩的是,這枚 USDC 在帳上到底算「金融資產」還是「無形資產」,又會改變它後續怎麼被衡量。分水嶺在一個問題:你有沒有法律上能強制發行商贖回、把幣換回現金的權利。
截至二〇二六年五月,USDC 與 USDT 的發行商都還沒依美國《GENIUS 法案》取得發行許可。也就是說,今天你在台灣收一筆 USDC 貨款,帳上多半是把它記成無形資產,跟收到一項商品、一個專利同一類。
如果是上市櫃公司,內控指引把收付穩定幣的門檻訂得很具體。它不是「掃個 QR code 收幣」這麼簡單,而是要先建好一整套控管,才能動。下面這些都是指引裡的要求。
把這些擺在一起,畫面就清楚了。穩定幣收付在跨境場景確實快又省手續費,這是它最實際的吸引力。但對一家想合規操作的公司來說,省下的電匯成本,要拿來換一套錢包控管、對手盡職調查與每月對帳的營運負擔。值不值得,是每家公司自己要算的帳。
用穩定幣收貨款,你完成的是一筆銷售,同時也接下了一個還沒結清的部位。
在你把幣換回法幣之前,這筆貨款的價值一直在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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